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琢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322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琢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社区深南中路4028号田面城市大厦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B7W3E。
法定代表人:王钦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路,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7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317L。
法定代表人:柯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婷,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然,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以下均指本诉原告)与被告(以下均指本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22年10月24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琢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65元、保全费103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400.2元、保全费1686.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江红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妮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