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41922号 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7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9317L。 法定代表人:柯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EQD7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装饰公司”)诉被告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夸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成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武汉夸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武汉夸克公司向永成装饰公司退还预付款70362.62元及支付未退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598.24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退还的预付款70362.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实际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武汉夸克公司赔偿因其逾期退还预付款给永成装饰公司造成的律师费损失9500元;3.武汉夸克公司承担办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 武汉夸克公司辩称,永成装饰公司要求武汉夸克公司退还预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共计84460.86元不合理,不予退还和补偿上述款项。一、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是2021年1月28日,而是以预付款到账时间3月5日为准,交货时间应该顺延1个月;二、武汉夸克公司所在工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永成装饰公司设计尺寸有问题,并于3月8日书面《关于贵公司定制机切扳事宜沟通函》告知,永成装饰公司没有理睬,从而导致材料在3月22日交货过程出现破裂,不能如期交货,与永成装饰公司协商申请延后一个月交货,其没有理睬并且单方面取消该合同材料的供应,也没有提供《材料退场通知》;三、为履行该合同,武汉夸克公司已全部备料并组织生产出合同约定货物数量的100%;四、武汉夸克公司于6月8日发函《关于武汉长江中心及武汉平安幸福中心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处理意见》给永成装饰公司就该合同陈述处理意见。 案件相关情况 2020年1月28日,永成装饰公司(甲方)与武汉夸克公司(乙方)就武汉长江中心及武汉平安幸福中心项目示范区硬景工程项目的透光混凝土签订《采购(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货物需相同于甲方确认的样品,以及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时送货。合同暂定金额为175906.56元,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进场及供货,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清单供货,待甲方及业主(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结算计量申请,双方进行现场实际供货数量计量后,根据合同附件中的单价进行结算。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根据合同支付预付款40%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下单尺寸制作,在现场制作完毕后甲方于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金额的97%货款,预留3%质保金3个月后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需第一时间与甲方项目进行沟通及对接,按照甲方的要求,交货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乙方每延期交货1天,每天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货的义务和赔偿甲方因延期造成的损失。若乙方延期交货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1年3月1日,永成装饰公司催问案涉项目加工进度,武汉夸克公司称原材料很贵,年前已告知永成装饰公司预付款未到账不能安排计划生产,交货期以预付款到账起算顺延15天,3月31日前交货,永成装饰公司回应称“你22日给我才开的票,24日到深圳,我这边走流程肯定也需要时间的,你这边就是什么都没有做,料压了没”,并称工期早已明确,拒绝3月31日才交货。 另查,2021年2月22日,武汉夸克公司向永成装饰公司开具70362.62元的发票。2021年3月2日,永成装饰公司向武汉夸克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2021年3月8日,武汉夸克公司出具《关于贵公司订制机切板事宜沟通函》载明,永成装饰公司订制的机切板由于工艺问题,无法内置钢筋,且由于跨度过大可能会出现折断段,建议改用手插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要求永成装饰公司对此尽快作出答复。 永成装饰公司提交的“武汉华夏幸福园林供应商对接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3月2日,永成装饰公司称已付款,争取10日前到一批货,武汉夸克公司回应称尽量;2021年3月16日,永成装饰公司要求武汉夸克公司回复具体到货时间,武汉夸克公司称科学养护时间为28天,时间不够会一碰就断裂,需24日到货,永成装饰公司称展示区20日开放,交货时间需提前;2021年3月17日,武汉夸克公司称其明确不接受违约金,永成装饰公司回复称不是要求其接受违约金,是要求其重视合同工期,目前没有收到货,没有任何汇报,对货物加工情况完全不知情。武汉夸克公司随即上传工厂图片,并称21日脱模,2天时间打磨精加工包装出厂;2021年3月22日,武汉夸克公司称透光混凝土当日精加工线打磨抛光进行切割,但产品通过吸盘从生产线下来导致断裂。 2021年3月29日,永成装饰公司出具《退款申请书》载明,2021年3月22日,武汉夸克公司已通知因产品质量问题无法供货,永成装饰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70362.62元。 2021年4月6日,永成装饰公司要求武汉夸克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武汉夸克公司称其就此项目尚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会向公司反馈该情况。2021年6月8日,永成装饰公司称其正在与甲方结算,要求武汉夸克公司出具正式回复文件。武汉夸克公司出具《混凝土采购合同处理意见》载明,3月23***装饰公司单方面通知武汉夸克公司终止该合同供货改用其他材料代替,3月29日发退款申请书要求退还预付款70362.62元,对此处理意见为:1.该合同交货期约定自合同签订预付款到位之日起算1个月内,永成装饰公司合同签订后3月2日才安排预付款,交货期应该在4月3日左右;2.由于甲方设计缺陷问题多次与永成装饰公司和甲方沟通无果,本司于3月8日下发(关于贵公司定制机切板事宜沟通函)建议更改生产工艺,永成装饰公司及甲方未予理会及采纳;3.混凝土制品科学养护时间是超过28天,永成装饰公司及甲方以工期紧为由违背国家规定的科学加工工艺,强行要求本公司精加工出货,因养护时间不够造成大面积断裂;4.该项目本公司按照合同已经全部完成生产,由于是定制产品不能用于其它项目得全部作废,损失超过永成装饰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因此本公司将保留追诉余下损失的权力;5.鉴于双方沟通的诚意,预付款抵消本公司原材料及加工损失,不予退还,本公司余下损失也不予追究。 2021年12月23日,永成装饰公司向武汉夸克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其于2021年12月28日前退还预付款70362.62元。 2022年4月25日,永成装饰公司委托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9500元。2022年9月19日,永成装饰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800元。 庭审时,永成装饰公司称武汉夸克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在期限内无法交付货物,且至庭审辩论终结时尚未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永成装饰公司与武汉夸克公司签订的《采购(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预付款支付时间及货物生产时间,武汉夸克公司抗辩称因永成装饰公司延迟交付预付款导致无法按时交货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此外,合同已明确约定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武汉夸克公司对自身的工艺条件应有清晰明确的认知,作为承揽方理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相应工作,其称约定的货物不符合科学加工工艺要求并要求延迟交付货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永成装饰公司明确拒绝延迟交付,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武汉夸克公司未依约交付案涉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永成装饰公司主***夸克公司退还预付款70362.6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险费的承担方式,且律师费、保险费均并非实现债权而必要产生的费用,故永成装饰公司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起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70362.62元及支付未退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0362.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76元、保全费864.6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48.26元、保全费767.3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26元、保全费767.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8.26元、保全费767.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