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973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合同编号:海南艾美酒店20181026)(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SP-01阻燃藤编,材料必须有相应的性能和阻燃等级检测报告,合同金额为253369元。《采购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76010元和货款126684.5元,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将部分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但由于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原告立即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退货,被告表示同意退货但拒绝将该批货物运回。其后原告将现场抽取的样品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阻燃等级。后续原告与被告反复协商,但被告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措施,其消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订立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采购(供货)合同》(合同编号:海南艾美酒店20181026);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1347.6元以及返还货款人民币152020.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验费人民币4920元,赔偿原告因重新加急采购产生的合同价款差额损失人民币69607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某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海南石梅湾艾美酒店客房改造项目SP-01天花藤编采购(供货)合同》第九章9.1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第三章3.2条载明到货及安装地点为海南省××礼纪镇石梅湾艾美酒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结合合同名称以及合同载明的交货、安装地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系在海南省××礼纪镇石梅湾艾美酒店。故本案应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及开庭之前未提交答辩及其他应诉材料,本院在开庭前发现本案有约定管辖情形,故应依职权移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