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4145号
原告: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6MAA929MJ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万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8号中国经贸大厦24层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2498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深圳市粤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田茜路4号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2498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永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粤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67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万宁万城一方装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