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9439号
原告:中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华财古玩城藏宝阁二楼C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1Q0A92。
法定代表人:徐丽英,经理。
原告:珠海市香洲鑫耀不锈钢商行,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所前山兰埔路271-8号商铺(华夏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2KQW65。
法定代表人:杨军亮,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11栋北座二楼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77440E。
法定代表人:吴**彦。
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8836U。
法定代表人:乔明启。
原告中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鑫耀不锈钢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鑫耀不锈钢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鑫耀不锈钢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陈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