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金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6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乔明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委会塘吓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叶仁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计房,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11栋北座二楼201A。
法定代表人:吴**彦。
上诉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高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高雅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由筑鹏公司承担所有偿付责任,与上诉人无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筑鹏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筑鹏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47527.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7527.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倍,自2020年1月22日计至清偿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优高雅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011.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501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7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前项债务中的70000元及部分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7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其中的722元部分由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和筑鹏公司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围绕优高雅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优高雅公司应否对筑鹏公司所欠***公司的7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优高雅公司系《付款承诺书》中“前城商业中心办公楼项目13至27层公共区装修工程”的总包方,优高雅公司虽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案外人,但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不锈钢材料由优高雅公司提供。可见,***公司在筑鹏公司欠付货款的情况下“加派施工人员把剩余未完成部分尽快完成”的实际受益方为优高雅公司,且该承诺书加盖了优高雅公司的项目专用章。优高雅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涉案项目使用的印章与该印章不同,***公司基于该承诺并继续供货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优高雅公司应受其在承诺书中为自身设定付款义务的约束。优高雅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履行了承诺书中的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司的自认,判令优高雅公司就剩余未付7万元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5.1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