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12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朗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39154Q,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口河东大厦A栋十层0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媚。
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8836U,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乔明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朗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9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56872.30元及利息、执行费5922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1205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401418.23元,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592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