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147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宏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园龙溪山庄E栋15-2。
法定代表人:肖红。
诉讼代理人:万德仁,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乔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宏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303民初1706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金宏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XXX支行8189××××0001账户内存款84549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PZPP2244011407000000001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深圳市金宏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XXX支行8189××××0001账户内存款8454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4747元,申请人深圳市金宏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