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7248号
原告:深圳广源防水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负责人:卜江波。
被告:广东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炳伟。
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乔明启。
原告深圳广源防水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广东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广源防水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杏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