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丽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5执120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丽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板湖聚富路3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C2LJ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883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丽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3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390307.14元(人民币,下同)、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后被执行人联系本院称9月13日已付申请执行人366593.18元并提交付款凭证,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剩余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5542.23元,其中,剩余款项23713.96元、利息19224.4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3.84元;本院另将执行费6082.03元划缴国库;划拨剩余款项366797.83元退回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395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