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特884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优高雅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266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优高雅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2666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最后工作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就再未上班。莫宇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015年8月31日之后其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视为2015年8月31日后没有出勤,故仲裁委认为优高雅公司应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个人补助的约定。综上,优高雅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就本案仲裁裁决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驳回优高雅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