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民初12938号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A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92号耀祥工业大厦8楼8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542.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12月8日止的违约金1528.05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2020年12月9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费9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42.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542.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4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