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B03、B04、B06地块厂房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92号耀祥工业大厦8楼8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71元、保全费1163.85元,由原告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