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4执16366号
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使用租金836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案执行款账户汇入执行款84839,扣除执行费1155元,余款8368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