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92号耀祥工业大厦8楼8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284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1581民初2842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虽然案涉《购销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本案的被告除了上诉人与***还有***,***,案涉《购销合同》对***,***不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合同约定,本案的交货地点为惠州市惠城*****广场,故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惠州市惠城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罗山县,本案***的住所地为四川省营山县,陆丰市并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依照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住所地位于陆丰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深圳市中荣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离离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