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4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村豪城馨庭居B栋01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祈福酒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系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10720元;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交通及误工费损失共400元;三、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粤0113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签名及数额真实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认为上诉人“确认***是在劳动及公安部门在场的情况下签下欠条”属查明事实不清。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虽提交了一份有签名为“***”的《欠条》,但由于***本人并未到庭对此确认,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上诉人也并不能对欠条上签名“***”是否为***本人出具进行确认,更无法对欠条上的工资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法庭询问上诉人对劳动及公安部门介入调解是否知情,上诉人只是回答了知道这个事情,但也明确表示了上诉人当时并不在调解现场,并不知道***本人是否曾在劳动及公安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欠条》,上诉人对于《欠条》上***签名及数额的真实性是明确不予确认的。二、在无法确认《欠条》签名及数额真实性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欠付其工资及数额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实属“孤证”,不能充分有效证实被告***欠付工资的事实,而上诉人又已提交了代***发放被上诉人每月工资的证据,此时原审法院就应分配更多的举证责任给被上诉人,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仅仅依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孤证《欠条》就足以证明***欠付工资,从而进一步判决上诉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话,将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也将造成对上诉人的极大不公。三、上诉人已足额支付涉案工程款给***,且已经代***足额支付了每天110元的工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再行主张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签订的是《劳务人工承包协议》,双方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诉人本没有义务承担被上诉人的工资支付义务。但为了保障被上诉人的劳动权益,上诉人与***约定被上诉人的每天工资由上诉人代发。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上诉人每月都有代***发放一笔工人工资,而被上诉人每月都有领取过按照每天110元计算得出的工资,并且有被上诉人的签名确认,证明并不存在拖欠事实。现被上诉人再行主张,已属重复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第一,关于上诉人主张已代杨绍宏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的问题,实际上,该款项为生活费,由于***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而向被上诉人发放的,被上诉人工资还是由***发放。第二,关于***出具欠条的问题,当天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程部讨薪,上诉人联系***及公安部门到场,在此情况下由***出具的欠条。第三,上诉人作为项目的分包方,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二审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不应承担原审被告***支付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连带责任,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正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