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2602号
原告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书记员 杨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