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385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385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衍博智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衍博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申请人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仝义杰
书记员 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