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259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芳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代书记员 朱天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