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798号
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监。
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603.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550603.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603.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3元,由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