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797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应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了(2022)京0105民初40797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48.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48.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