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0798号之二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