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298号 原告: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支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展景路83号会展湾中港广场6幢A座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909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信息安全产业城嘉合大道500号产业城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5975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795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