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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新区**广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石泉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桃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泉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石泉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虽约定“如执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提交石泉县仲裁委会进行仲裁或直接提起法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