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财保71号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院内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37010。
法定代表人: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淑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0129835R。
法定代表人:黄会军。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法定代表人:何武强。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48547.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12748547.79元的保单保函,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7月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48547.79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起计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以12748547.7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预付。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若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