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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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2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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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周继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大庭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5号1栋2单元2-304号。
法定代表人:唐晖晖。
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大庭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大庭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3619.2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部分债务,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大庭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部分债务,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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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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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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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