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号金沙咀国际广场*******座**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34620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606、607、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733841L。
法定代表人:袁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26791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20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本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从2013年至今均为肇庆市重点项目,对肇庆市区的招商引资具有重大影响,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本案涉及的总包工程合同金额高达63024900元,标的额已超过原审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应由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区蚬岗镇,且涉案标的额不足1亿元,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尚未达到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标准,故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由本院审理的理据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杏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