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4206号
原告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龙飞
书记员 梁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