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202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2594854.02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交编号为BH209*************003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的担保。2020年8月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到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2594854.02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凤娇 审 判 员 廖铭道 审 判 员 林 莹
法官助理 黄宝莹 书 记 员 刘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