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南弘业大厦606、607、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733841L。
法人代表人:袁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商业办公楼第一层L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1158233Q。
法定代表人:潘思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中案字第1017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97890.5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约281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山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中案字第10179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0793.21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9801.93元,剩余案款730991.2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又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49799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4897.99元,剩余案款1234901.0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二期地下室A区汽车位,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本院(2021)粤12执异141号案裁定中止对上述车位的执行,故上述车位不能处置;本院又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本院(2022)粤12执异21号案裁定中止对上述不动产的执行,故上述不动产不能处置。本院通过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发协助执行通知至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除本案启动拍卖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及已划扣的银行存款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肇庆市过程中,因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案号:(2021)粤12民初83号],故上述不动产已中止拍卖,暂不能处置;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粤HG××**],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未能处置。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际已受偿1965892.29元,但未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采取调查措施,除本案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已查封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自行跟踪了解抵押权及首封案件执行情况,及时了解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如抵押权或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有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应立即径行向该执行案件及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案涉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不及时提交造成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新敏
审 判 员  龙建全
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卢 堃
书 记 员  邹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