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长春华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华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