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22号
原告:**群,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春,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群与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被告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群与九星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群于1991年1月到九星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03年12月转为正式员工,现**群发现九星公司未给缴纳1993年1月-1996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九星公司承认**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九星公司承认原告**群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群与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群已预付,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