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3436号
原告:***,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鸡西市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动力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春,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九星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92年6月到九星公司参加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办理退休时发现被告于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期间没有按照相
关法律为原告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故诉至法院
九星公司认可***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举示其1994年9月至1996年2月的工资台帐,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4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