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诉讼代表人:于某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诉讼代表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动力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与***、***、***、***、***、***、***、**、***、于某某、**、于某某、***、***、***、**、***诉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17件案件合并审理。上述18名原告共同推选于某某、***为诉讼代表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于元科、***,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于1988年被招聘到鸡西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工作,2002年11月20日鸡西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进行了企业改制变更为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发现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其缴纳1993年1月至1993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故诉至本院。
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认***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提交的证据亦能证实1993年1月至1993年2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与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