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23号
原告:**,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动力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九星公司在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于1993年9月到九星公司参加工作,从事化验员,双方于1995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期间九星公司未为**缴纳养老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在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九星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九星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提交的证据亦能证实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