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九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淑芬、鸡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21号 原告:张淑芬,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动力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淑芬与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芬,被告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淑芬与九星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张淑芬于1993年3月到九星公司参加工作,后发现1993年1月至1993年11月九星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故诉至本院,要 求确认双方1993年1月至1993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 九星公司承认张淑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九星公司承认原告张淑芬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张淑芬提交的证据亦能证实1993年1月至1993年11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淑芬与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3年1月至199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张淑芬已预付,被告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淑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