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泉市城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02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超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泉市城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