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超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泉市城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