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02民初1314号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阳泉市新华东街36号楼1单元402室。
被告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阳泉市五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邵鸿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旭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