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异6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家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撤销(2018)苏0706执异900号执行裁定书(应为2018苏0706执900号),依法恢复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原执行异议裁定案件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原执行及复议法院在审查本案的执行异议及复议过程中,适用法律及认定案件事实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异议人***、**、**与固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海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58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95万元(包含各项商业保险理赔款),其中32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余款63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汇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4),若因被申请人原因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需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2、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申报保险理赔;3.申请人放弃其他基于工伤产生的所有权利。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认为只收到固工公司给付35万元,并且固工公司存在违约应当给付10万元违约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用,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706执900号。2018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苏0706执9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固工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被执行人固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苏0706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固工公司异议成立,撤销本院作出的相关执行行为。本案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苏07执复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执异124号异议裁定。上述两执行裁定生效后,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苏0706执9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执行申请。异议人***、**、**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的,可以另行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2018)苏0706执900号执行裁定书依据的是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苏0706执异124号及市中院(2018)苏07执复106号执行裁定书,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实际上是对上述两份执行异议裁定书有异议,异议人如认为上述(2018)苏0706执异124号及2018)苏07执复106号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办理,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陶士刚
人民陪审员  郭家民
人民陪审员  周庆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纪元
书 记 员  朱庭苇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