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建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7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天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方允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大营9-9号。
法定代表人:翟杨,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指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