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22号
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麻中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895元,退回870元),由原告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荣甜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