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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黑1081执4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冷辉祥
书记员 薛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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