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华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奥华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财保28号
申请人: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华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境界梅江共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华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2571738.39元,账号为(开户行)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5月22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奥华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1738.3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