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84号
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7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29000元或查封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家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84号
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浩晟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87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29000元或查封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