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440号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润玉时代城一期1号栋2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石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白占芸。
被申请人: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南。
法定代表人:孟国强。
被申请人: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0-5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高。
被申请人:重庆达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松。
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达单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达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430104412022300××××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达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湘潭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