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达纤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市瑞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1民初1353号
原告:北京达纤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RBJE0W,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C472。
法定代表人:孟浩,职务:经理。
被告:涿州市瑞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R9K7XL,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西城坊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军伟,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52070B。
法定代表人:白占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诺华宇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3号二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7RHE81X。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64864701Q。
法定代表人:赵威。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中里1号楼-1层商业B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13174X6。
法定代表人:赵威,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达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瑞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诺华宇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被告天津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追加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经查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为本案诉讼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依申请追加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北京达纤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电子承兑汇票50000元及逾期兑付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涿州市瑞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涿州市瑞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于2021年5月24日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为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收票人为天津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2年2月2日)背书给原告。该票据到期后,原告向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申请付款,结果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向三被告追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肖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