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富冠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济南元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1052号
原告:山东惠民富冠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李庄镇惠青黄河大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07CE3G。
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山,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元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富阳街华鑫现代城C区1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DJT1H2W。
法定代表人:贺连磊。
被告:济南元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35号镇小微企业园院内2排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TMMWQ5B。
法定代表人:贺连磊。
被告:青岛攸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晋中路8号9号楼1单元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048D75。
法定代表人:汤秋玲。
被告: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馨苑小区22号楼1单元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0RE7A。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被告:济南禄中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8号山东永君钢材市场8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FAE2F4C。
法定代表人:王保存。
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鑫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前新城道西侧温州商业步行街西段3-6号楼之间店铺1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PYGM25J。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
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52070B。
法定代表人:陈贺年。
原告山东惠民富冠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元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元润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攸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济南禄中多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
山东惠民富冠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兑付款50000元及自2021年6月23日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3日,出票人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向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13520967620200623665169811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3日,承兑人为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承兑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该商业承兑汇票的连续背书后手分别为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日金升昌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济南元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禄中多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龙风轩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攸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元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富冠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正大绳网厂、惠民县才杰塑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惠民县才杰塑业有限公司通过电票系统进行了提示付款,但被拒付。2021年10月18日,持票人惠民县才杰塑业有限公司向山东惠民正大绳网厂进行追索,之后山东惠民正大绳网厂向原告进行追索,原告同意清偿并向山东惠民正大绳网厂支付了5万元票据款项及利息。2021年10月22日,原告通过电票系统向各被告进行追索,但是各被告拒绝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诉前调解阶段,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就案件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均请求将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兆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丁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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