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城县辉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白占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城县辉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北魏镇正村。
法定代表人:程德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廊坊国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完城村。
法定代表人:杜胜平。
原审被告:廊坊斯凯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镇完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凯涛。
上诉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城县辉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国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斯凯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民初3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其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永济分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对华夏公司票据纠纷的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华夏公司票据纠纷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民初393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廊坊国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斯凯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大城县,故大城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该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