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047号
原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通达路与清河南路交汇处北路西盛世馨园小区沿街02号。
法定代表人:于连江,总经理。
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临册路交汇店子村沿街楼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娟。
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与永华道交汇处盛德世纪大厦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陈振伟。
第三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实验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原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出票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贸易往来关系,2021年7月22日,双方签订《汽车用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其供应汽车用品若干,总价款为20万元,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2021年7月27日,原告经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获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11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6日。另,被告临沂英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该票背书人,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该票收票人。原告于案涉票据到期日后法定期限内(2021年11月16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于2021年11月22日遭到拒付。原告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票据纠纷中的第三人也即出票人、承兑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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